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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或特殊体质能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4-0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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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87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自西向东从支路加速行驶至主路路口时,与原告马某在主路驾驶的自南向北逆行的电动二轮车相撞,电动二轮车后座载有原告杨某,事故造成原告杨某(72岁)受伤。因事故发生在未开放道路,故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视频照片显示,原告所通行路段右侧有大量玉米铺晒。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住院治疗两次,花费医疗费135 438.09元,原告杨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残疾。经查明,案涉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杨某起诉被告李某主张各类损失319 975.11元,主张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从原告杨某的住院病历可以看出,原告杨某具有冠心病史,应在原告所主张的费用中予以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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