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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 严格控制第二批13种氢氟碳化物(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全部18种HFCs化工生产设施 的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地 不得新建、扩建 附件1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即副产设施),本通知执行之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件2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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