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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欧达婧,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 《政法学刊》2024年第4期。为便于阅读,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 要: 人工智能算法自动化决策的过程属于人机交互的决策过程,算法因此具有可规制性。算法的适用可能导致对民事主体权益的侵害,算法因此具有私法上的可规制性。在能作为技术方案并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时,算法得作为发明专利客体进行保护。对于无法作为发明专利客体的人工智能算法,可通过商业秘密路径获得权利保护。在算法作为交易媒介的交易关系中,若因算法自身负面特性招致权益受损,算法使用人可向算法服务提供者请求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承担。在算法作为数据分析手段所涉法律关系中,因算法处理数据涉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或知识产权时,权利主体可在算法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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