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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抗辩权能否当然的承继给其持股(或控股)的关联公司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2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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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抗辩权能否当然的 承继给其持股(或控股)的关联公司 作者:韩英律师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一、安徽亮亮公司作为杭州亮亮公司控股的关联公司,能否成功援引杭州亮亮公司的“先用”抗辩权。 笔者认为,商标的先用抗辩权是针对在先善意使用人提供保护,主要目的是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先使用抗辩权适用条件需要符合四个要件:(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2)该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3)该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具有一定影响;(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1、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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