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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团齐 | 浅析旅游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由一个游客的投诉说起

网舆勘策院  · 公众号  ·  · 2024-09-11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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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团齐  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法制大队一级主任科员 摘要   ‌法律中的“应当”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其含义等同于“必须”。‌这意味着法律对某一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有强制性,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或排除适用。换言之,“应当”所规定的内容是法律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遵守的,如果不遵守,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条款为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旅游合同的必备条款,欠缺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就不能成立。第一至七项,欠缺其中任何一项,旅游合同就不能成立。” 一、投诉情况 游客A某在抖音上看到关于西安的三日游行程安排,通过微信联系到图片发布者Z某,要来具体图片,其中提到“西安品质4天3晚游:行程原价:1480/位,首咨特惠价格成人提前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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