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询问了关于拟IPO企业的办公场所和股东注册地址的问题、所得税优惠政策、控股股东借款给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金收购、拉合规证明、并购贷款、实际控制人认定、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案例、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并购审计报告、直联机制、创业板行业竞争地位以及公司高管设立个人公司等相关问题,并给出了对应的回答和建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拟IPO企业的办公场所和股东注册地址问题
两个股东(控股股东和小股东)的注册地址与拟IPO企业的租赁地址相同,未签租赁协议且未缴纳租金,需迁出或寻找其他解决办法。
关键观点2: 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投企业经备案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到期后是否延续,可参考相关延续性政策的文件。
关键观点3: 控股股东借款给拟上市公司
IPO企业报告期末向控股股东的借款需要清理完毕,避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关键观点4: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不赚钱的同行业项目需谨慎,可参考双城药业的案例。
关键观点5: 合规证明
目前部分地区的合规证明系统自动生成,类似信用报告。
关键观点6: 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的利率因地区与银行不同而异,大致在4%以内。
关键观点7: 实际控制人认定
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共同控制情况下要注意风险和历史情况的真实还原。
关键观点8: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与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需遵守相关审核规则,包括资金来源的核查。
关键观点9: 其他注意事项
直联机制现状、创业板行业竞争的要求以及公司高管设立个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也在这篇文章的讨论范围内。
文章预览
1、工商注册 Q: 请教一下:拟IPO企业的办公场所都是租赁的(租赁的非关联方房产),这个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和一个小股东的注册地址(无实际经营,壳公司)与该拟IPO企业的租赁地址相同。这2个股东与出租方没有签租赁协议,与拟IPO企业也没有签租赁协议(出租方禁止转租),也没有缴纳租金。请问是否需要让这两个股东从拟IPO企业办理注册地址迁出?或者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 A: 两个都需要迁出去。 2、所得税优惠政策 Q: 请教群里的专家们,《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经备案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没有了嘛? A: 请参考一下2个关于创投投资延续性政策的文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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