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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应如何担责?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3-0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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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13 (图源网络 侵删) “ 好意同乘”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在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管某驾驶载有李某的小型轿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管某、李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入院治疗产生了多项费用,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管某、张某赔偿各项损失。 管某辩称,自己系无偿将李某送回家且驾驶车辆为非营运车辆,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形,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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