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余某向信托公司借款后再借给蔡某的情况。法院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因为余某套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转贷。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蔡某应向余某返还部分本金、利息及部分保险费、担保费和服务费。法官提醒出借人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借款人也应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以避免风险。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主要案情概述
余某通过担保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用于装修房屋。随后,余某将借款转借给蔡某。蔡某偿还部分款项后,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剩余款项。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余某与蔡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属于无效。因此,余某向蔡某出借款项的行为无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蔡某应返还部分本金、利息及部分保险费、担保费和服务费。
关键观点3: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借款人也应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有较大的风险,可能导致出借人损失巨大。
文章预览
人民法院报2025年2月28日第3版 生活中,以个人名义从银行、金融公司贷款后又将钱款借给亲朋好友,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近日,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债权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被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余某和蔡某系同学关系。2021年年底,蔡某向余某借款。余某遂于2022年1月1日通过某担保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装修房屋,收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均为余某名下账户等。同时余某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融资服务合同》、与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作为上述《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某担保公司同时向余某发出《付款金额确认书》,其中明确了余某还款总额415455.84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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