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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裁判观点:在有不同产品质量标准且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同属推荐性标准,应当适用较低的标准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8-1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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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法民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来确定产品是否合格。在有不同产品质量标准且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优于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优于行业标准的原则,优先适用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标准;如果同属推荐性标准,应当适用较低的标准。 乌鲁木齐迅鼎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国立安全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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