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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贸易中的通道方责任 | 至正开放麦·泰州中院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4-12-13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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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观看视频 主讲人/程岚 泰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曾荣立泰州市级机关个人三等功一次,先后被评为泰州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泰州法院十佳青年干警、先进个人、办案标兵,撰写的论文获江苏省法院学术讨论会、江苏省法学研究会多个奖项。 循环贸易的治理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审判实务中认定循环贸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就买卖合同属于各方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无效,应按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基本已经形成共识,但对于循环贸易中通道方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承担仍存在争议。今天主要就此与大家进行探讨。 通道方的法律地位 在通道方明确作出债务加入或者保证等特别意思表示时,通道方的法律地位依其意思表示认定。但在通道方以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身份出具无明确债务加入或保证字样的还款承诺书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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