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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商标被钉钉冒菜“搭便车”,如何认定“驰名”?

知产力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科技自媒体  · 2024-09-18 18:1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一个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和跨类保护。原告要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而被告认为原告已经拥有防御商标,无需再认定驰名商标。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需停止侵权并公开消除影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高新科技集团注册的钉钉商标被他人使用在不相类似商品上,引发侵权纠纷。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原告要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而被告认为已拥有防御商标,无需再认定驰名商标。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初衷、民事权利处分的商业实践、原告受损法益的承载对象、被告侵权行为的样态表现等因素,最终判决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需停止侵权并公开消除影响。

关键观点4: 法律条款

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驰名商标认定、跨类保护和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


文章预览

在已经享有防御商标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还可以主张认定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 来源 | “上海高院”公众号 作者 | 郭燕 徐俊 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建立了跨类保护制度, 即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 不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使用。 那么,在已经享有防御商标的情况下, 权利人是否还可以主张认定驰名商标, 获得跨类保护?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这样的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案情回顾 ➤  钉钉商标被“搭便车” 2015年,某高新科技集团推出一款企业级智能移动办公平台——钉钉。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和某信息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研发并提供钉钉产品和服务的主体。 原告注册的第42类翅膀图形商标 2014年7月7日、2015年1月13日 ,该 高新科技集团分别 申请注册了第42类软件运营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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