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消费者主张快递公司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未向其明示而要求全额赔偿的纠纷案件。法院如何判决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与经过
王先生委托快递员代其下单运送打印机,过程中打印机受损。王先生主张保价条款未告知而无效,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维修费。快递公司辩称王先生非适格主体,且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为快递员代下单事实存在,快递公司未证明向王先生告知过保价条款等内容,故相关保价条款不能约束王先生。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先生维修费3279元。
关键观点3: 法律适用与解释
此案涉及格式条款、运输合同、损失赔偿等法律问题。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认定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实际损失应作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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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快递公司要按保价条款赔偿,消费者称快递公司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未向其明示,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法院如何判决?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王先生委托快递员代其下单运送打印机,运费150元,打印机却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王先生主张保价等格式条款因未告知而无效,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维修费327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快递员代下单的事实,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快递员向王先生告知过保价条款等格式条款的内容,故网络订单中相关保价条款不能约束王先生,遂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先生维修费3279元。 王先生诉称,其通过网络购买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物流服务,支付运费150元,承运物品为彩色激光多功能一体机。该运单系快递员代其下单,对于制式合同中的保价条款,快递公司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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