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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事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是否支持?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8-1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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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82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多年好友,2022年,张某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王某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并为王某出具借条一份。由于是多年好友,王某并未要求张某支付利息。2023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向王某偿还借款并自愿支付利息10000元,王某推脱不过,便收下了利息。 后来,张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之间有了嫌隙,张某遂要求王某返还多支付的10000元利息。王某不同意返还,张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因系多年好友,因此借款之初并未约定利息,涉案10000元利息系借款人张某自愿支付,其支付该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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