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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摘自《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一书,作者:陈洪兵,东南大学教授 。 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挪用公款罪实务疑难问题及解析 一、实行行为是“挪”,还是“挪+用”?“挪而未用”的,成立既遂吗? 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或者危害性就在于,违背单位的意志使自己基于职务(公务)占有支配下的公款脱离单位的控制而置于自己的非法控制支配之下。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等。 这种表述给人的感觉是,本罪是复行为犯,实行行为是“挪”+“用”。 事实上,也的确有人把本罪看做是复行为犯,认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是“挪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复合模式,其中“挪用”是手段行为,“进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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