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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吗?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9-2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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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门囚徒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吗? 【裁判要旨】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承担人偿还债务,无需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承担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其履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债务人,而保证人则是在主债务迟延履行时方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 《 张刚良、张成双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 【争议焦点】 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和张刚良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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