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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仅存在于“公共场所”吗?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9-2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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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艳琼 , 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 唐静静 , 立案庭一级法官助理、法律硕士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与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相比,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适用场景,将安全保障义务人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变更扩大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那么,应当如何理解“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即涉及这一问题,在未对一般公众开放、须经允许方可进入的经营场所致损的被侵权人,可否依据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向经营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让我们结合一起案件来予以阐明。 01 案情简介 A公司与某超市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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