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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利用优势信息先行交易,需对客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1-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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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判要旨 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作为债券存续期间的后续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及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在明知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信息后,主承销商作为债券后续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发行人信息披露前,不得将其自身持有的债券先行交易。在其同时系所承销债券的持有人及发行人的融资银行时,该多重身份导致其自身利益与其他债券持有人利益之间形成利益冲突,承销机构应当以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优先,其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具有主观过错,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8日,上海某银行作为主承销商与武汉某物流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约定武汉某物流公司向银行间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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