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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 “刑事法库” 关注我们 作者:李翔,首载于:“ 刑事疑案与刑法解释 ”公号 李翔 上海市曙光学者 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 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 所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摘要】 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故意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也不会造成刑法体系的不协调及罪刑关系的混乱;相反,有利于构建由过失实害犯、故意抽象危险犯、故意具体危险犯、故意实害犯组成的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罪刑体系。过失危险犯不具有可罚性。行为人只有在对危险驾驶行为有认识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犯罪。对“隔夜醉驾”情形应该如何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在行为人至少存在“未必的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危险驾驶罪。严守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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