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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能否追加公司违法减资时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0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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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8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虽在减资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但其股东并未利用该减资行为实际实施抽回出资。股东虽将其登记出资减少,但被执行人的权益并未因此受到损害,资产总量及偿债能力亦未因此而降低。股东的行为不属于《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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