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民法典》对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法》相延续,未详细规定招投标买卖、拍卖等合同的具体订立方式,而是通过引致条款的方式要求依据《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处理。为完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三种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产权交易所主持的交易。同时,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中的“其他方式”进行解释,并对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投标文件的法律性质、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合同成立时点等问题提供了解答。文章还介绍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性质、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点、网络拍卖中合同成立的认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合同内容确定、产权交易所主持拍卖的合同成立等司法实践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特点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一方发布条件,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提出交易条件,按价格优先原则订立合同,通常仍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但订约程序特殊,通常不会进行多次磋商,遵循价格优先原则。
关键观点2: 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供其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的汇总,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招标公告内容具体、确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时有受拘束的意思,则构成要约。
关键观点3: 投标文件的法律性质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关键观点4: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的接受行为表示,构成承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承诺。
关键观点5: 合同成立的时点
对于招标方式,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对于拍卖方式,合同自拍卖师落槌或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对于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的交易,合同成立条件需依据公告、交易规则确定。
关键观点6: 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性质
拍卖成交确认书不是独立合同,而是拍卖成交合同的一部分,签署成交确认书是在拍卖合同成立后,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键观点7: 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点
在现场拍卖中,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点是拍卖师落槌时;在网络拍卖中,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点是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
关键观点8: 网络拍卖中合同成立的认定
网络拍卖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因系统故障导致竞买人未能充分竞价,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关键观点9: 买受人悔拍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悔拍后,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支付费用损失、差价、债务等,不足以支付时可责令补交,拒不补交则强制执行。
关键观点10: 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合同内容确定
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应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关键观点11: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的合同成立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时,合同成立条件需依据公告、交易规则确定,公告、交易规则中包含合同成立条件时,交易相对人完成条件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文章预览
⊙ 本文长约110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民法典》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规则适用指引 《民法典》延续了原《合同法》的规定,并未就招投标买卖、拍卖等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以引致条款(第六百四十四条、第六百四十五条)的方式,要求对此问题依照《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为完善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和第六百四十五条作了解释,具体规定了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规则。该条分三款分别规定了三类以竞价方式订立的合同:第一款规定了采取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第二款规定了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的合同;第三款规定了产权交易所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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