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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吗?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9-1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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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基 本 案 情 起诉人 某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拓公司) 在天猫开设运营名为“某岚旗舰店”的珠宝首饰店铺 , 2021年将案涉7副原创美术作品设计成产品在店铺内销售 。 被起诉人颜某在淘宝网开设运营店铺 , 某拓公司认为颜某店铺内销售的7款产品完整剽窃了其原创美术作品,侵犯了其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权益 ,故诉请法院判令颜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起诉人相关损失合计5万余元。 某拓公司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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