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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我国不少学者的引介下,霍菲尔德对权利概念的分析已为人熟知,甚至成为部分法学院校课程中的核心授课内容。 然而,这种分析路径并非十全十美,本文即指出其存在的两大问题,具有启发意义。 原文标题: 《霍菲尔德权利概念释义之质疑》 文章来源: 公众号“华政法学” 作者简介 张恒山,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霍菲尔德对权利概念的释义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用义务解释权利,但因对义务理解不当以致对权利解释不当。其二,用一个具体的、物理性的主体行为,即“要求(claim)”解释抽象的、精神性的“权利(right)”概念。无论是在当代世界人权法文件的经典权利表述句式中,还是在霍菲尔德设计的权利表述句式中,“claim”都不能在替代“right”的同时保持句子语义不变,这说明“权利(right)”和“要求(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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