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围绕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展开,杨某在漫游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产生纠纷。杨某申请仲裁要求漫游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等,仲裁委员会裁决漫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漫游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解除,漫游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漫游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判决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事实
杨某进入漫游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杨某申请仲裁要求漫游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等。
关键观点2: 一审法院认定
双方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解除,漫游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认定该条款无效。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文章预览
案号:(2018)沪01民终936号 子非鱼小编整理 基本事实 2015 年 8 月 24 日, 杨某 进入 漫游公司 工作。 漫游公司持有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漫游公司作为甲方、杨某 作为乙方、案外人李某作为丙方,相关内容为: “ 经三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30 日。 ”“ 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丙方与乙方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内容由丙方与乙方自行协商),乙方按照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发放合作佣金。 ”“ 本协议作为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加班、年休假、经济补偿等相关问题的最终结果,自本协议签字完毕,即表示对该结果的认可。除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就劳动关系、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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