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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约定不一致时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确定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18 09:2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确定的问题,当抵押登记载明的担保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优先受偿范围存在争议。文章从分歧成因、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渡时期的认定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给出了诉讼攻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不一致时的争议

当抵押登记载明的担保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以登记的数额确定优先受偿范围,另一种认为应以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

关键观点2: 分歧成因分析

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抵押登记部门关于抵押登记的规定与法律关于担保范围的规定存在脱节,导致担保范围填写不全,进而引发争议。

关键观点3: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如何确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统一了对此问题的认识。

关键观点4: 过渡时期的认定规则

根据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认定规则。在《通知》实施前登记的抵押权,若登记不规范,以抵押合同约定认定;若登记规范,则以登记的担保范围认定。在《通知》实施后登记的抵押权,以登记的担保范围认定。


文章预览

作者:姜波 来源:人民法院报 登记与约定不一致时 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确定 抵押登记载明的担保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该以何者为准,系民事审判和执行中的常见问题。对该问题的不同回答,将影响顺位在后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受偿可能性和受偿程度。在债务人自行提供抵押物情形,亦会影响保证人所承担责任的轻重。 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确定登记与约定不一致时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登记簿、他项权证上记载的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应当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应以登记的数额确定优先受偿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主债权本金已经合法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效力应及于合理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应以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优先受偿范围。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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