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平执行死刑的情况。李建平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这一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李建平被判处死刑的原因
李建平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死刑。其中,贪污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关键观点2: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等多项罪名,依法应予并罚。
关键观点3: 执行死刑的过程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李建平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李建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文章预览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 2022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建平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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