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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燃藜·四川高院|侵犯未经使用注册商标的责任认定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7-24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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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虽然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依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因不具有经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必将导致其受保护程度的减弱。 未经使用的注册商标并未实际建立商誉,他人不能藉此牟取不当利益,因此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应判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使用商标,但不宜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6)川01民初524号 二审案号 (2017)川民终275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林涛、张良、刘小红 书记员 李霞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中意经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磊那(南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狄龙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8年3月14日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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