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之间的体系关系。首先,对登记对抗规则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其在解决动产抵押权与其他竞存权利之间冲突时的功能。随后,探讨了优先顺位规则的构造与适用,并指出其与登记对抗规则的关系。文章通过对两种极端情形(即已登记与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竞存)的详细分析,揭示了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在解决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上的作用。同时,文章也指出了当前学界对于这两项规则之间关系的误解,并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同时援引这两项规则进行裁决。最后,文章提出,这两项规则在解决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应相互协调,而不能相互对立,且需要进一步加深对这两项规则在体系上的认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登记对抗规则概述
登记对抗规则是《民法典》中针对动产抵押权效力的一般规定,旨在解决动产抵押权与其他竞存权利之间的冲突。
关键观点2: 优先顺位规则的构造与适用
优先顺位规则是在登记对抗规则基础上发展出的具有独立规范价值的法律规定,用于解决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关键观点3: 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的关系
两项规则在解决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应相互协调,而不能相互对立,且需要加深对这两项规则在体系上的认识。
关键观点4: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法院在裁决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时,通常同时援引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
关键观点5: 对规则体系的认识
需进一步加深对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在体系上的认识,以确保两项规则在解决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协调与统一。
文章预览
作者简介: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商法论丛》副主编。 文章来源: 本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24年第4期。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 要: 登记对抗规则是针对意思主义权利设立模式可能产生的担保交易风险,向动产抵押权人提供的一种可自主选择的交易安全保护机制。依其规范意义与功能,动产抵押权与以同一动产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是登记对抗规则的重要规范内容。以优先顺位规则为据,断言登记对抗规则中的第三人不包括担保物权人而主要是指抵押财产买受人与承租人的观点,严重限制了登记对抗规则的意义与功能。深入分析登记对抗规则与优先顺位规则在解决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权利冲突上的意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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