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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收入不征税?征了要退?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10-2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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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田家庵区税务局朝阳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田家庵朝阳税通【2024】56112号 安徽省***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82) 事由:提供涉税业务相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2020年3月份所属期申报销售收入8720998元,缴纳增值税1133729.74元、印花税2616.3元、教育费附加34011.89元、地方教育附加22674.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361.08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232.6元。 因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01执1029号及(2021)浙01刑初100号 ,判定该笔业务为虚假申报, 现要求你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涉税资料,我局将对该笔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核,若逾期不提供, 我局将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将虚假申报的税款退回法院指定账户。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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