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混淆行为的修订进行解读,详细阐述了整体营业形象的概念、受保护的法律依据、法律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文章讨论了整体营业形象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包括有一定影响的市场知名度和混淆行为两大前提,以及这两个前提的多个构成要件。同时,文章还详细分析了整体营业形象受保护的法律要件,包括装潢元素的显著性、长期稳定使用的持续性等。此外,文章还涉及了整体营业形象的近似性判断方法、近似比对范围、独立保护原则等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案例和参考文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整体营业形象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整体营业形象是一个法律概念,具体是指附着于营业场所之上的装潢装饰以及与营业场所分离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物品与布置。其在我国受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关键观点2: 整体营业形象受保护的法律构成要件
整体营业形象受保护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有一定影响的市场知名度和混淆行为。其中,有一定影响需要达成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来源的显著性,混淆行为则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关键观点3: 整体营业形象的近似性判断方法和范围
整体营业形象的近似性判断方法参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比对。范围则倾向于保留除实用性功能之外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装潢元素,排除纯功能性元素和行业内惯常使用的装潢元素。
关键观点4: 整体营业形象的独立保护原则
整体营业形象的独立性保护原则要求在涉整体营业形象的近似比对中,应当将注册商标元素和广告语元素排除于整体营业形象之外,分别进行保护。
文章预览
作者: 张程博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chengbo.zhang@foxmail.com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针对最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有大幅度的修改。第六条的修改,拓宽了禁止混淆行为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新类型的混淆行为情形,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尤其是增加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为认定新类型的混淆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灵活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具体运用仍然面临不少的法律问题。该条款不仅涉及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标识的保护,还关涉到商誉、市场竞争秩序等深层次问题。 为了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2024年两湖版权对话”特设分论坛,邀请了来自产业界、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就《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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