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文书摘要。案件中,上诉人摩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摩飞电器有限公司等因被指控侵害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摩飞电器等七上诉人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其赔偿新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利泽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裁判涉及商标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商标权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新宝公司的第3750616号、第4066938号、第251337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并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关键观点2: 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摩飞电器等七上诉人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以及产品包装、说明书等宣传中使用了与新宝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由于山东摩飞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新宝公司商标的注册和实际使用时间,其使用“摩飞”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观点3: 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包括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在内的各项判赔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文章预览
—— 上诉人摩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摩飞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欧柯奇 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范某某、王某某 、周某某、周某某2、武义利泽维工贸有限公司 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新宝公司主张的两枚英文商标是否已达到驰名程度 本案中,新宝公司请求认定第3750616号“ ”、第25133701号“ ”商标为驰名商标。 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各上诉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关于上述两枚权利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的问题,摩飞股份公司等七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断商标驰名与否的时间点有误,且上述两枚权利商标并不驰名。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以欧柯奇公司申请注册第58131840号商标的时间即2021年7月31日为判断涉案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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