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涉及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的职责和费用问题。王阿叔的遗产因无人继承,由虹口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处理过程中,产生了相关争议,经法院审理,确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并处理了遗产的分配问题。文章还介绍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担任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依法合理分配,保护私法领域的遗产利害关系人利益。
关键观点2: 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关键观点3: 民政部门履职期间的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在履职期间的主要职责是保护遗产完整和安全,包括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并为此可能产生相关必要费用。
关键观点4: 必要费用的承担
民政部门的必要费用范围的判断应综合考虑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民政部门的职能。费用包括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关键观点5: 遗产处理注意事项
无人承受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但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处理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文章预览
老人离世 身后遗产无人继承 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 民政部门可兜底担任遗产管理人 然而 担任遗产管理人后如何履职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职责 支出的必要费用该如何认定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民政局以遗产管理人身份作被告 的继承纠纷案件。 孤老离世 王阿叔自小父母早亡,一直跟随姑姑王阿婆和姑父朱阿公、表弟朱阿弟、表妹朱阿妹一家共同生活。因身患疾病,王阿叔一度丧失劳动能力,由姑姑姑父照顾,直至去世。 生前,王阿叔与姑姑王阿婆、表弟朱阿弟共有一套同心路上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三人名下。王阿叔、王阿婆、朱阿弟、朱阿公先后于2011年、2014年、2020年、2021年相继去世,之后房屋一直由朱阿妹居住使用。 2024年4月,朱阿弟的妻子杨阿姨、女儿朱小囡向法院申请指定虹口区民政局为王阿叔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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