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留言 A企业委托B企业生产,如果生产产品上面仅标注了A企业的厂名厂址及B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这种标注方式是否合法? 答复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 本文来源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涉及版 权问题请联系处 理 联系微信:spin580 投稿邮箱:wonepx@wonegroup.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