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员工丁春秋与公司因降职降薪、暂停工作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引发劳动合同解除与经济补偿金的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高院判决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文章也探讨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环节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和实务课程推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概述
员工丁春秋因公司降职降薪、暂停工作等行为提出被迫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丁春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定
高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约束是针对月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劳动者。由于丁春秋的月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三倍,其经济补偿年限不受12年的限制。
关键观点4: 法律风险控制
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环节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争议。劳动者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键观点5: 实务课程推荐
劳动法库推出实务课程《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实操技巧》,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环节中的法律风险。
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丁春秋于1992年5月5日入职东莞某电子公司工作,自2004年5月起担任塑胶一部主管。 2015年4月10日,丁春秋的一名下属技工在上班时间看手机,公司的副总在巡查时发现该情况后即批评丁春秋没有对该名员工进行严厉处罚,丁春秋为下属作出辩护。 公司对丁春秋作出降薪50%、调至成品部做领班三个月的处理。 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通告,通知暂停丁春秋的工作,并要求丁春秋接受培训、到指定的封闭的地点进行学习,且要求丁春秋保证不再有类似的管理行为和理念后才能恢复工作。 丁春秋于2015年5月28日 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自2015年5月29日起没有回公司上班。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4000元,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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