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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老板和经营者不一致,该向谁要工资?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9 16:44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劳动者工资应当向谁主张的案例。某海鲜餐厅登记经营者为老王,实际经营者为小张。小赵在该餐厅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且未获得工资,后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认定,海鲜餐厅作为用工主体应支付工资,登记经营者老王和实际经营者小张共同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海鲜餐厅的登记经营者为老王,实际经营者为小张。小赵在该餐厅工作未获工资。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海鲜餐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小赵与餐厅形成劳动关系。虽然老王通过投资退股协议退出经营,但营业执照上仍未变更,具有公示效力。实际经营者小张招聘小赵,所以小赵的工资应由海鲜餐厅和小张共同支付。

关键观点3: 法律条款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提醒大家不要出借个人身份信息为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否则可能面临承担个体工商户债务的风险。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592 (图源网络 侵删)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 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 不是同一人时, 劳动者应向谁来主张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某海鲜餐厅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老王。2022年1月2日老王与小张签订投资退股协议,协议约定,自2022年1月开始,老王不再参与饭店的经营管理。老王退出经营后,由小张继续经营该海鲜餐厅。 2022年2月16日,小赵经小张招聘到该海鲜餐厅从事厨师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餐厅一直未向小赵支付工资。小赵作为申请人,以某海鲜餐厅为被申请人向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2年2月16日至4月17日工资差额1675元。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小赵的仲裁请求。小赵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赵在诉讼过程中追加小张为共同被告,要求小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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