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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宋月华 笔者近期接待一位当事人,向笔者咨询继承案件执行相关的问题。 当事人听说,不继承遗产就不用背负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她已声明放弃继承,但法官却仍然判决其在“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之内”承担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书已生效,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她也被列为被执行人,对她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她表示不能接受,希望申请再审。 这位当事人认知的“不继承就不用背负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说法,是否属实呢?应该说这种认知是正确的,但是具体到每个案件当中情形各有不同,因此,判决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本文从法条规定、案例分析等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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