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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经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9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消防站和消防通信设施、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重点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和附则,共计七章四十二条。 《条例》通过“ 小切口 ”立法,聚焦我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实际问题的破解,对全面提升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服务韧性安全城市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条例》专章规范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行业监督与信用监管;明确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涉公共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处罚,个人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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