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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该向谁主张权益?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17 16:5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报道了一起关于劳动者与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详细介绍了案情、法院审理过程、法官说法以及相关的法条链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者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发生争议

小刘在A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2: 混同用工的情形

A公司与B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关键观点3: 法律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键观点4: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工资发放、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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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27 (图源网络 侵删) 找工作的过程中 您是否曾遇到这种情况 公司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甚至不承认您的员工身份 千万当心 遇到不签合同的公司 您的合法权益可能正受到侵害 案情简介 小刘通过应聘到A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由A公司股东齐某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小刘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A公司向小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A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A公司诉称小刘实际任职单位为B公司,A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提交两公司的考勤表、工资表。本院查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齐某之母,B公司已于本案诉讼前注销,原法定代表人为王某(齐某配偶),齐某本人是A公司、B公司的股东。齐某与其配偶王某共同参与两公司的经营管理,两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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