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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经营者因虚假宣传退还预付款案例

山东省消协  · 公众号  ·  · 2025-04-11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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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山东省消协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1日,某健身馆为招揽顾客,宣传其馆内设有瑜伽形体等课程,面积达3000平方米,有双游泳池、进口器械等设施。2023年8月13日至14日,顾先生等5人按销售人员要求,向健身馆支付了预付卡费用。 2023年8月18日,健身馆开业,顾先生等人进馆后发现其面积、设备设施与宣传严重不符,故未进行开卡消费。顾先生等人要求健身馆退还其预付的费用,但健身馆拒绝退费。无奈之下,顾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健身馆退还顾先生等人预付款及利息。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周雷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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