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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
业委会筹集维修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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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
· · 2024-10-28 11:33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2011年9月,某大楼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通过《关于某大楼续交维修资金方案》,主要内容为:因大楼设备设施已使用16年,故障频发,而大楼可用维修资金为零,故作出维修资金续交、征集等相关事项的方案。业委会委员九人在方案末页签名确认,并加盖了该业委会的印章。上述方案通过后,业委会向大楼业主筹集维修资金,截至2023年8月,该大楼已有81户业主按照上述方案续交了维修资金。业委会将筹集到的维修资金投入该大楼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事宜,并为未及时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垫付维修费用。 因部分业主始终拒绝续交维修资金,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未交费业主立即支付拖欠的维修资金。未交费业主应诉后,主张筹集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遵循合法程序,现业委会作出的《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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