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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明确!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起诉要求降低物业费应否支持?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0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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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来源:裁判文书网、辽宁高院【裁判要旨】依约缴纳物业费系业主的合同义务。业主以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为由主张降低物业收费标准,其提供的证据虽然可以反映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有一定瑕疵,但均属于一般性瑕疵,并不构成重大违约,且对物业服务是否满意,取决于个人主观认知,不能因个别业主的感受在个案中降低本小区的物业费标准,该事项应由业主集体行使权利。故法院对其降低物业费标准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申67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晓丹,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口大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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