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违约获益剥夺制度在英美法中的确立和发展,以及在中国法语境下的引入和构建。在特定违约情形中,若守约方损失难以认定,而违约方却因此获益,传统违约救济无法充分维护守约方合同权利。英美法通过违约获益剥夺制度剥夺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旨在使违约方处于未违约时所处的地位,体现了威慑性和惩罚性。中国司法实践亦面临相似问题,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经验引入违约获益剥夺制度。文章建议将违约方获益作为认定守约方损失的标准,借助违约损害赔偿规则实现违约获益剥夺的法律效果,并探讨了违约获益剥夺与现有违约救济规则的适用关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违约获益剥夺制度的引入背景
在违约行为未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却因此获益的情形下,传统违约救济无法充分维护守约方合同权利。英美法确立了违约获益剥夺制度,并经过学界讨论趋于完善。
关键观点2: 中国法语境下的引入和构建
中国司法实践同样面临类似问题,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经验引入违约获益剥夺制度。文章建议将违约方获益作为认定守约方损失的标准,借助违约损害赔偿规则实现违约获益剥夺的法律效果。
关键观点3: 违约获益剥夺的定性理论
违约获益剥夺宜被定性为一种独立的违约救济,旨在剥夺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而非填补守约方损失。
关键观点4: 违约获益剥夺的规则设计
文章探讨了违约获益剥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证明责任,以及与其他违约救济的适用关系,提出了在《民法典》语境下引入违约获益剥夺的建议。
关键观点5: 违约获益剥夺与合同解除的适用关系
在适用违约获益剥夺的情形中,往往满足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违约获益剥夺的责任承担。
文章预览
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论违约获益剥夺的中国法路径 李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翟旭峰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清华法律评论》(第十一卷第二辑) 摘要 : 在违约行为并未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而违约方却因此获益的情形下,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传统违约救济无法充分维护守约方合同权利。以英国布雷克案为标志,英美法确立了违约获益剥夺制度,并经过学界的讨论趋于完善,美国《返还与不当得利法第三次重述》第 39 条已将此制度体系化。违约获益剥夺并非一种补偿性救济,其意在剥夺违约方获益而非补偿守约方损失,体现了威慑性和惩罚性。我国司法实践同样面临在特定情形下无法为守约方提供充足救济的难题,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在我国合同法中引入违约获益剥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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