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观得法律
面向中国民商法实务问题的体系化解决和理论化表达。
今天看啥  ›  专栏  ›  观得法律

卢佩|多数人侵权纠纷之共同诉讼类型研究——兼论诉讼标的之“案件事实”范围的确定(上篇)

观得法律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法律  · 2024-06-14 18: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类型与司法实务中处理多数人侵权纠纷的“分”与“合”之间的差异,并从“案件事实”的角度提出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区分不同多数人侵权纠纷下的“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以解决立法与司法实务之间的鸿沟。文章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的规则适用趋势,并探讨了德国法上的“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性”标准在中国的适用可能性,最后尝试提出符合中国多数人侵权案件处理逻辑的理论分析框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共同诉讼类型研究的必要性

文章讨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类型与司法实务中处理多数人侵权纠纷的“分”与“合”之间的差异,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案以消除这种差异。

关键观点2: 案件事实在共同诉讼中的作用

文章提出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并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为标准,来确定不同多数人侵权纠纷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以区分共同诉讼类型。

关键观点3: 德国法上的“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性”标准

文章探讨了德国法上的“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性”标准,并分析了该标准在中国适用的可能性。

关键观点4: 实证分析

文章通过实证分析,揭示了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的规则适用趋势,并据此提出符合中国多数人侵权案件处理逻辑的理论分析框架。


文章预览

多数人侵权纠纷之共同诉讼类型研究——兼论诉讼标的之“案件事实”范围的确定(上篇) 本文共9890字 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中外法学》2017年 第5期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及的整体性的生活历程”之涵义界定出发,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确定不同的多数人侵权纠纷类型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