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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定金罚则能否适用?

浚县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2-2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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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定金作为买卖双方信任与承诺的象征,常常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购房者未了解房屋性质,便提前支付了定金以锁定心仪的房源。签订书面合同后发现该房屋属于物管房,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给付定金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 程某欲购买张某出售的一套房屋,遂向张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签订《定金收条》一份,约定:张某如未告知程某在交定金前该房屋已存在出卖、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不配合等事实,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程某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导致程某因此原因未达成买卖合同,张某应双倍返还定金。 案涉房屋系张某从房屋中介处购买。程某与张某签订《定金收条》后,程某了解到案涉房屋可能系违章建筑,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查询,结果显示案涉房屋备案为物管房。程某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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