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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判要旨 出资期限未届期即转让股份,转让人的出资义务是否随股权转让而转移,需要进一步区分转让人是否存在恶意。实践中,可从债务形成时间早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方的交接情况、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股权转让双方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转让对价等多角度,判断是否存在恶意情形。 二、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0日,A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B公司。2015年11月25日,注册资本增至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1年11月20日。B公司将A公司95%股权转让给甲、5%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乙。2016年7月15日,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甲认缴出资995万元(出资比例99.5%)、乙认缴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5%),出资期限为2021年11月19日。 2019年3月1日,甲将A公司99.5%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C公司。2020年12月25日,C公司将A公司99.5%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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