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形态和判决既判力扩张规则。文章指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具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性质,其判决既判力应遵循单向扩张模式。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交换,但股东之间并没有权利义务可言。因此,当大股东操纵股东会、滥用股权优势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时,受违法决议侵害的中小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文章还讨论了判决既判力扩张方式的潜在质疑及其解决方案,以及如何通过完善民事实体法规范和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来规避矛盾裁判的产生。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形态
股东会决议虽然能够反映多数股东意志,但并非全体股东的合意,这为控股股东操纵股东会留下了空间。因此,作为权利救济的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制度应运而生。
关键观点2: 判决既判力应遵循单向扩张模式
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能够突破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对案外第三人发生扩张效力。但判决既判力扩张方式应采取片面扩张模式,前诉判决共同诉讼人一方胜诉时,可附条件地承认既判力扩张。
关键观点3: 对诉权行使进行合理限制和提供程序保障
为了避免诉权滥用和平行诉讼现象,可以通过完善民事实体法规范、对共同原告一方的诉权行使加以合理限制、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等方式进行调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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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律适用”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栏目。 【作者简介】丁金钰,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全文共 3951 字,阅读时间 约 10 分钟。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议撤销权是股东制衡经营层、中小股东制衡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诉讼利器,其法理基础是利益衡平原则。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普遍认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属于典型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但从司法实践的视角考察,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诉讼形态和判决效力范围,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笔者结合2023年公司法总则部分的重大修订,以数名股东提起的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为考察起点,分析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形态和判决既判力扩张规则,以供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参考。 一、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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