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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修改出资期限的效力认定 ——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 号: ( 2019 )沪 02 民终 8024 号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21 年第 3 期(总第 293 期) 股东会决议“对投资款支付利息”性质的认定 ——仪陇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仪陇县供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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