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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被终止要给补偿?高院:一二审全判错了!

劳动法研究  · 公众号  ·  · 2025-01-3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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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劳动法库小编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陈姑,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2014年7月7日入职联汽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陈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陈姑的劳动合同。 双方就终止是否合法,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一事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判决:陈姑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终止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陈姑虽已年满退休年龄,但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并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以陈姑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陈姑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应当向陈姑支付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共计10,377.2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公司属合法终止,无需支付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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