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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

无讼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8-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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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入库案例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 ——周某某与王某等共有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关键词 民事 共有 遗嘱继承  接受遗赠 行使对象  行使方式 高度盖然性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诉称: 被继承人王某某是其舅舅,王某系王某某之女。王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去世。多年来,周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并照顾其生活起居,时间长达28年。2000年,王某某取得A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某和高某(王某的女儿)。 2009年4月7日 王某某在上海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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