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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入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高院再审)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06-2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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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案例 ,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szlaw@qq.com 陈秀姑,女, 1950年9月2日出生,2017年10月1日,入职 永佳公司。 2018年1月29日,陈秀姑的丈夫驾驶二轮电动车送陈秀姑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丈夫负事故主要责任,陈秀姑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5月14日, 人社局认定陈秀姑为工伤 ,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陈秀姑因工伤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有三个:1、陈秀姑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2、公司是否承担工伤待遇;3、如公司需承担工伤待遇,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判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公司需支承担工伤待遇,包括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陈秀姑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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