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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 卢薇薇 民庭副庭长 (更多风采见文末)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就欠付工程款的金额达成和解备忘录,但发包方公司未在和解备忘录上盖章,仅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此后,发包公司以公司并未盖章为由,主张和解备忘录未生效。在此情况下,和解备忘录对于发包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近日,我们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案 起 置业公司迟延付款 2016年4月,某置业公司与 某工程公司 签署《施工合同》,约定由 该工程公司 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一处商业广场。2017年1月,该项目开工。施工过程中,置业公司与工程公司就付款、施工范围等事宜先后签署了7份补充协议,并就应付进度款签署了付款申请表及应付进度款确认书。此后,置业公司陆续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5亿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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